(2015)姚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张仕群申请执行张祥太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群,张祥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张仕群,女,1954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被执行人张祥太,男,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张仕群申请执行张祥太健康权(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祥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主动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姚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赔付义务:由被告张祥太赔偿原告张仕群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594.51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仕群承担17.5元,被告张祥太承担32.5元。现上述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姚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清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