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XX与赵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XX,男,1987年8月8日生,汉族,住泸县云龙镇。委托代理人朱玉强,重庆市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远超,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泸县云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赵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XX起诉被告赵远超,经传票传唤原告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应当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殷士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玉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