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5 101号朱某诉刘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朱某某,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镇赉县。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