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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5 101号朱某诉刘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朱某某,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镇赉县。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