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本贵、赵承斌诉薛又仁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3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本贵,赵承斌,薛又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158-2号申请执行人赵本贵,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申请执行人赵承斌,男,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薛又仁(曾用名薛飞),男,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薛又仁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剩余土地租赁费18280元、利息29698.40元;(二)案件受理费1633元;(三)执行费6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薛又仁已履行完毕其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薛又仁名下的川BXF0**号路虎越野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四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