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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知云诉柏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19号原告赵知云(原名赵之荣),男,生于1949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柏代建,男,生于1948年12月3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知云诉被告柏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知云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柏代建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门市一个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知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柏代建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门市一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