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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4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琦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驻北京地区军事代表局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琦,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驻北京地区军事代表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8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琦,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振方,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雪,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驻北京地区军事代表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小经厂胡同9号。法定代表人卫伟,局长。委托代理人乔鑫,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魏云鹏,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该局干部。上诉人张琦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2358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1月,张琦起诉至原审法院称:1998年4月27日,我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驻北京地区军事代表局(下称空军北京军事代表局)签订了《军队集资建房合同书》,并于当天按约定交纳集资款27000元,之后,分得北京市×××141室房屋一套。2014年12月26日,空军北京军事代表局阻止我进入该房,并对该房停水停电、强行撬锁进入房屋进行清理,严重侵犯了我对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空军北京军事代表局停止侵权,排除对我正常使用北京市×××141号房屋的妨害,恢复通水通电;判令空军北京军事代表局恢复北京市×××141号房屋内设施及物品原状。诉讼费由空军北京军事代表局承担。空军北京军事代表局辩称:我方严格按照中央军委文件清退住房,我们收回涉案房屋都是按照程序办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属于单位内部分房所产生的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裁定:驳回张琦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单位内部分房所产生的纠纷。原审法院认为张琦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贯志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