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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慧青、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慧青,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王振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35-1号原告:滁州市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71171357-6。法定代表人:黄其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鉴,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慧青,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负责人:邓慧青。被告:王振玲,女,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慧青、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王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滁州市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邓慧青、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王振玲银行存款282833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滁州市××××的房屋一套(房地权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邓慧青、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王振玲银行存款28283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滁州市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滁州市××××的房屋一套(房地权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