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谭君伟,罗后碧等与杨永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梁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永樑,谭君伟,曹光翠,罗后碧,杨永恺,曾庆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梁平支公司,杨正峰,谢宗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永樑,男,生于1982年10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君伟,男,生于2008年8月26日,汉族。法定代理人谭永樑(系谭君伟之父),男,生于1982年10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光翠,女,生于1952年5月2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后碧,女,生于1957年9月2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永恺,男,生于1993年4月16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庆国,男,生于1977年3月2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正峰,男,生于1974年11月20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梁平支公司。负责人李国雄,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林平,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正峰,男,生于1974年11月20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宗富,男,生于1971年11月20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负责人杨帮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登兵,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永樑、谭君伟、曹光翠、罗后碧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梁平县人民法院(2014)梁法民初字第0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永樑、谭君伟、曹光翠、罗后碧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永樑、谭君伟、曹光翠、罗后碧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谭永樑、谭君伟、曹光翠、罗后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上诉人谭永樑、谭君伟、曹光翠、罗后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黄能平代理审判员 李迪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蹇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