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亢某甲与亢某乙、亢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甲,亢某乙,亢某丙,亢某丁,亢某戊,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亢某甲。被告:亢某乙。被告:亢某丙。被告:亢某丁。被告:亢某戊。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某甲与被告亢某乙、亢某丙、亢某丁、亢某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西锋人民陪审员 张传宏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