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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鹏与河北普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河北普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张鹏。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普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滕军,公司总经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鹏诉称,被告因为经营需要分别于2013年7月1日、2014年7月8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90万元,双方签订《借条》、《借款合同》,明确了借款用途、借期及利息等内容,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北普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其他互不追究。本案诉讼费11000元,保全费3000元,由被告河北普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智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