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鹏与河北普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河北普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张鹏。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普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滕军,公司总经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鹏诉称,被告因为经营需要分别于2013年7月1日、2014年7月8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90万元,双方签订《借条》、《借款合同》,明确了借款用途、借期及利息等内容,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北普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其他互不追究。本案诉讼费11000元,保全费3000元,由被告河北普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智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