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86号原告:刘某甲,男,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某乙,女,1991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X X人民陪审员 付生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