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内江市君翼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向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君翼劳务有限公司,向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内江市君翼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89号,组织机构代码59049915-4。法定代表人谢洪建。被告向魏,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内江市君翼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向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君翼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55元,由原告内江市君翼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