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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北京吉祥百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肖鸿钧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吉祥百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肖鸿钧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153-1号原告:北京吉祥百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3号楼6层0710室。法定代表人:夏园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春玲,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智伟,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鸿钧。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吉祥百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鸿钧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吉祥百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03元,减半收取4451.50元,由原告北京吉祥百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群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海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