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功启诉被告徐合亮、杨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陈功启,男,1975年6月23日生。被告徐合亮,男,1973年12月15日生。被告杨玲,女,住址同上,系徐合亮妻子。原告陈功启诉被告徐合亮、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功启,被告徐合亮、杨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2日二被告共向原告借现金90000元,承诺二个月归还。并出具了债权凭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以无钱偿还为由不予清偿。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0000元及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二被告于2013年5月22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徐合亮、杨玲辩称,借款属实,但借款本金是50000元,90000元含有结算的利息,利息已算至2013年7月22日,现在没有钱还,以后有钱慢慢还。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徐合亮与杨玲系夫妻关系。被告徐合亮分别于2013年2月26日、3月27日、5月8日三次向原告陈功启借款90000元,并出具借条三张。于2013年5月22日被告徐合亮、杨玲将三张借条合款90000元共同向原告陈功启重新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90000元今借到陈功启现金玖万元整,因买房子还款,愿用大立树,二高后墙外自己现住单元房一单元四楼一套房抵押给陈功启,还款期限两个月,如不按期归还,房子有陈功启所有。夫妻签字生效。借款人:徐合亮杨玲2013年5月22号到2013年7月22号到期2013年5月22号。”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合亮、杨玲向原告陈功启借款9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期满后二被告未予清偿,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应从原告催告即起诉之日起支付借款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合亮、杨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功启清偿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徐合亮、杨玲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徐合亮、杨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永林审判员 韩尊卿审判员 胡明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