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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宝永、魏江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宝永,魏江顺,魏本生,贾永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969号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永春,任该社理事长。被告魏宝永,农民。被告魏江顺,农民。被告魏本生,农民。被告贾永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魏宝永、魏江顺、魏本生、贾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赵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