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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七民小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欢甫诉被告许昌市庞庄生态庄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欢甫,许昌市庞庄生态庄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七民小字第15号原告:吴欢甫,男,汉族,1991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许昌市庞庄生态庄园,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西外环庞庄社区庞庄生态庄园。负责人:庞志国,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欢甫诉被告许昌市庞庄生态庄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欢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欢甫负担。审判员  李翰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颖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