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行执审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与肖友国、毛建辉、肖雪英国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肖友国,肖雪英,毛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法行执审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陵建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肖友国,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雪英,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毛建辉,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执罚决(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国土执罚决(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肖友国、肖雪英、毛建辉于2013年8月在兴隆村5组未经批准擅自拆旧翻新及非法占地建房,其中未经批准拆旧翻新面积340.03平方米,非法占地面积335.4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受处罚,交纳罚款10108元。申请执行的武国土执罚决(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武国土执罚决(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肖友国、肖雪英、毛建辉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建黔审 判 员 杜文池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龚 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