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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韩静静与屈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186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执行人屈某某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某某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元及利息2600元,案件受理费39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屈某某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242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雄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