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与莫其锡、黄玉宜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莫其锡,黄玉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30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316-318号。负责人:肖惠华委托代理人:王玲,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树荣,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莫其锡,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封开县。被执行人:黄玉宜,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莫其锡、黄玉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莫其锡、黄玉宜应向申请执行人清还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合计41981.39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2635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6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莫其锡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A×××××的车辆外,没有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广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2015)穗越法执字第3005-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莫其锡名下车牌为粤A×××××的车辆,但由于无法找到该车辆,现无法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或者变卖。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005号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利群审 判 员 黄路阳代理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光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