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进喜与赵小云、吴长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刘进喜。委托代理人:刘超楠,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云,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县姚王庄镇赵麻庄子湾村222号。被告:吴长仓。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曹炜,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南道34号。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喜与被告赵小云、吴长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喜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进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刘进喜承担。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豆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