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桂林市缤达塑胶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缤达塑胶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叠民初字第89号原告桂林市缤达塑胶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峰,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桂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玉小鹏,该公司员工。原告桂林市缤达塑胶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缤达公司)诉被告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缤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宇峰,被告机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玉小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缤达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砂布、尼龙管等货物。经原、被告于2014年5月23日进行对账,并签订结算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总计人民币358097.12元,被告应自2014年5月31日起分12期偿还,如连续两期未按时支付,则应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结算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于2014年8月向原告支付50000元,并未依约按时足额履行偿付欠款义务,至今尚欠308097.1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拒付。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违反结算协议约定,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8097.12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缤达公司对其诉请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算协议,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23日进行对帐,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总计358097.12元,被告应自2014年5月31日起分12期偿还,如果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应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2、12份送货调货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3、同城票据清算凭证2份,证明2012被告向原告支付的两笔货款;4、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明该汇票是被告交付给原告用于支付拖欠货款50000元;5、往来账款询证函,证明广西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为被告进行财务审计的过程中,向原告查询被告欠付货款的情况,被告与原告之间货款尚未结清;6、对账函,证明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告送达对账函,被告对欠款予以确认。被告机床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现被告公司周转困难,请求调解解决。被告机床公司为其辩称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无异议。对上述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砂布、尼龙管等货物,2014年5月23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358097.12元,被告自2014年5月31日起分12期偿还,如连续两期未按时或足额支付的,被告应在原告要求的期限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于2014年8月支付了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砂布、尼龙管等货物,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购买原告供应的货物后,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拖欠货款后,与原告结算达成还款协议,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未依约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协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308097.12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市缤达塑胶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08097.12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92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60.5元,由被告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给原告桂林市缤达塑胶绝缘材料有限2960.5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921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海附相关法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