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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成邦、杨智红、杨美臣诉被告张国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邦,杨智红,杨美臣,张国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杨成邦,男,汉族。原告杨智红,男,汉族。原告杨美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邢迷青,女,汉族,系原告杨美臣之妻。被告张国丰(又名张素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邦、杨智红、杨美臣诉被告张国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邦、杨智红、杨美臣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邦、杨智红、杨美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杨成邦、杨智红、杨美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屈林英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刘晓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