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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孙玉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玉玲,刘玉全,刘涛,刘宗战,刘玉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451-1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玉玲,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朱洪庙乡刘西村37号。被执行人刘玉全,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朱洪庙乡后刘村55号。被执行人刘涛,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朱洪庙乡后刘村46号。被执行人刘宗战,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朱洪庙乡后刘村46号。被执行人刘玉轩,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朱洪庙乡后刘村29号。本院依据菏泽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仲裁字第46号裁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五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五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他们在银行有存款。为了本案的顺利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玉玲等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俭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