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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执字第8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贺中生等申请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亚双,贺中生,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816-1号申请执行人贺亚双,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贺中生,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敬文,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街141号。负责人李志书,经理。申请执行人贺亚双、贺中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8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现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余款160000元分批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