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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任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0124号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县。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亚博,该公司员工。被告:任菲,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任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祖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