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小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591号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广场路111号(明珠餐馆9楼),组织机构代码:78749385-6。法定代表人:廖申水。委托代理人:蒋道财、潘长福,系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夏小波,男,成人,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广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