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调确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史铭、孙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铭,孙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252号申请人:史铭,男,1969年1月3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孙岭,男,1981年4月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申请人史铭、孙岭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史铭、孙岭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3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史铭于2015年5月13日赔偿孙岭误工费、交通费、电动车维修费等共计1800.00元整(已赔付);医药费(凭票,已赔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慧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