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国林申请执行薛常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林,薛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林。被执行人薛常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刘国林申请执行薛常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薛常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薛常忠的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