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付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617号原告付某。被告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马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