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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付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617号原告付某。被告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马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