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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人彭华良申请执行谭兴全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彭华良,男,汉族,1966年8月11日生,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古木镇牛棚村民委八角山村*组,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谭兴全,男,1981年7月17日生,汉族,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古木镇北街***号,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彭华良申请执行谭兴全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文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兴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兴全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传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