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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中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凤庆县双眼井诉凤庆县凤山政府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凤庆县凤山镇东城社区双眼井小组,凤庆县凤山镇人民政府,凤庆县凤山镇青树村委会斑鸠窝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中行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凤庆县凤山镇东城社区双眼井小组。负责人萧宝珠,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倪志刚,云南任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庆县凤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红治,镇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凤庆县凤山镇青树村委会斑鸠窝小组。负责人李建忠,组长。上诉人凤庆县凤山镇东城社区双眼井小组因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凤庆县人民法院(2014)凤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土地争议应属凤庆县人民政府确权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及的土地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故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凤庆县凤山镇东城社区双眼井小组撤回上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凤庆县凤山镇东城社区双眼井小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 铮审判员 邬忠育审判员 周付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