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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御帛诉被告高国徽、吴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御帛,高国徽,吴松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788号原告吴御帛,男,193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张金利、戴春燕,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国徽,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吴松燕,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吴御帛与被告高国徽、吴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文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御帛的委托代理人张金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国徽、吴松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御帛诉称,被告高国徽因欠缺资金于2013年11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5000元,约定月利息按2分计算,并由被告高国徽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能还款。另外,被告高国徽与被告吴松燕系合法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两被告的共同债务。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高国徽、吴松燕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高国徽、吴松燕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被告高国徽向原告吴御帛借款22.5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高国徽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吴御帛收执,其内容:“今向吴御帛借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小写(225000).月息2分计算.此据.借款人:高国徽2013年11月15日”。后被告高国徽按约支付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共两个月的利息9225元。此后,被告高国徽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所借款项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高国徽与被告吴松燕为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民间借贷中,利率一般用百分比表示,习惯称之为“分”,本案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即为2%。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高国徽、吴松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被告高国徽向原告吴御帛借款22.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有被告高国徽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双方借款时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随时要求被告偿还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高国徽立即偿还该借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借款后被告高国徽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4年1月15日,后未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其自2014年1月16日起支付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利息部分应以双方书面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高国徽、吴松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高国徽、吴松燕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原告对该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其夫妻已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该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被告高国徽、吴松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国徽、吴松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御帛借款2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被告高国徽、吴松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