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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莉与程军、于薇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程军,于薇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程军,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于薇薇,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莉与被执行人程军、于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3年6月28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禹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臧秀峰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希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