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莉与程军、于薇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程军,于薇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程军,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于薇薇,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莉与被执行人程军、于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3年6月28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禹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臧秀峰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希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