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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兰伏与刘焕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83号原告李兰伏,退休工人。被告刘焕召,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伏诉被告刘焕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兰伏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兰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兰伏承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