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兰伏与刘焕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83号原告李兰伏,退休工人。被告刘焕召,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伏诉被告刘焕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兰伏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兰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兰伏承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