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2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段喜巧诉杨银娟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喜巧,杨银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010-27号申请执行人段喜巧,女,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银娟,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稷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付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银娟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杨银娟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段喜巧16667.9元。并承担执行费150元。但被执行人杨银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银娟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16667.9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赞毅审 判 员 宋勤学代理审判员 贾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解春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