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平昌县华严卫生院聘用合同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13号起诉人丁某某。2015年5月8日,本院收到丁某某的起诉状,诉请要求被诉人平昌县华严卫生院退还于2012年10月16日违法收取的事业发展基金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平昌县华严卫生院收取事业发展基金系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上划后原经劳动人事及卫生行政部门按政策招用人员重新建立人事聘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问题,其诉争不属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平昌县华严卫生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