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与王先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王先锋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坝里村。法定代表人顾明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孝忠,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屠骥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先锋。委托代理人王恩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为5元,由上诉人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包刚审判员 徐辉审判员 吴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芮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