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谢团明与林晓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团明,林晓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832号原告谢团明,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林晓旭,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团明与被告林晓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团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为244元,由原告谢团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雅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丹凤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