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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谢团明与林晓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团明,林晓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832号原告谢团明,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林晓旭,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团明与被告林晓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团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为244元,由原告谢团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雅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丹凤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