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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宏伟,王彦霖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288号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3-5,组织机构代码58425288-4。法定代表人丁鹏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丽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翔宇,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朱宏伟,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王彦霖,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梁国平,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朱宏伟、王彦霖、梁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宏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工农四村58号30幢29-3号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彦霖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经开区南湖路29号13幢5单元1-2号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三、冻结被申请人梁国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健卫路3号6单元2-1#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