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山东大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魁、王树国、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502号。组织机构代码76095696-1。法定代表人王少民,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王树国,经理。被执行人王树国,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崔魁,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魁、王树国、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20000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照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