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谢建真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真,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853号申请执行人谢建真。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28号。法定代表人线登洲,董事长。关于谢建真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昌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院申请执行。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兴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