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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853号原告江某某,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刘云,重庆鑫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文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柯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