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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杜庆华与欧世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华,欧世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133号原告:杜庆华,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刘雪芹,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系原告之妻子。被告:欧世洪,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庆华诉被告欧世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还款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庆华负担。审判员  骆华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梦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