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昌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与吴世华、王永春、陈才厚、徐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吴世华,王永春,陈才厚,徐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负责人宋创新,职务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峰,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世华,男,52岁,汉族。被告王永春,女,58岁,汉族。被告陈才厚,男,46岁,汉族。被告徐详,男,23岁,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诉被告吴世华、王永春、陈才厚、徐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淑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野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