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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92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8月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六里*组**号。被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六里*组**号。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双方现正在协商,故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