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法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绍望、杨再荣与周常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绍望,杨再荣,周常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法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吴绍望。申请执行人杨再荣。被执行人周常份。申请执行人吴绍望、杨再荣与被执行人周常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常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绍望、杨再荣与被执行人周常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