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申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萌与青岛市植物园管理处人事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萌,青岛市植物园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4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萌。委托代理人:潘建波,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植物园管理处。住所地:青岛市郧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尹春光,处长。再审申请人王萌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植物园管理处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萌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于1989年1月5日对申请人作出了除名决定,申请人在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才知道自己已经被除名,双方的纠纷认定时间应从申请人知道自己被除名的时候开始算起。被申请人作出的除名决定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被除名属于辞退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第(六)项即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特申请再审。被申请人青岛市植物园管理处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萌于1979年11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1987年10月申请人因家中有事从被申请人处离开,1989年1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除名决定。自1988年9月至申请人于2013年6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被申请人既未为申请人安排工作,也未给申请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主张其直到一审开庭才知道自己被单位除名、双方的纠纷应当自其知道自己被除名时开始起算,该主张既缺乏事实依据,也与常理相悖。虽然被申请人系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但双方之间的争议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之前,原审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丁万力代理审判员 刘敬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