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晓今吴宛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今,吴宛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孙晓今,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吴宛蔚,住敦化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晓今与被执行人吴宛蔚(2015)敦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晓今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吴宛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