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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晓今吴宛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今,吴宛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孙晓今,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吴宛蔚,住敦化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晓今与被执行人吴宛蔚(2015)敦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晓今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吴宛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