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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福成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福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584号罪犯李福成,男,27岁(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顺刑初字第7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福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1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15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7月1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29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9月23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38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对罪犯李福成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李福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5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李福成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福成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福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福成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福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福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