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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哈七麦与被申请人张兆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哈七麦,张兆俊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韩哈七麦,女,1960年5月14日生,撒拉族。被申请人张兆俊,男,1961年6月8日生,汉族。申请人韩哈七麦与被申请人张兆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韩哈七麦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兆俊所有的青H588**号“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价值约15万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兆俊所有的青H588**号“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歌 关注公众号“”